我們在寶山商標的注冊、使用方面,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誤區(qū)。今天呢,聯貝小編就給*分享下關于寶山商標的六大誤區(qū),看看你遇到過幾種吧!
1、先使用,后注冊
我國《寶山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該規(guī)定表明我國在認定商標權屬問題上,實行的是“注冊在先”原則,即商標的專用權歸屬于依法首先申請注冊并獲準的商標申請人。
部分企業(yè)或個人急需使用商標,可能會“先使用,后注冊”。“先使用,后注冊”的隱患是:雖然可以使用未注冊商標,但如果出現商標糾紛,法律將保護“注冊在先”一方的合法權益。
2、法人注冊,公司使用
“法人注冊,公司使用”是企業(yè)在注冊、使用商標時很容易陷入的誤區(qū),表現為商標是由法人代表申請注冊的,但卻在沒有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由公司無償使用。如果該公司是由多個股東出資成立并運營,一旦法人代表撤資“單飛”并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標,或者是法人代表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額的商標許可使用費,公司將會蒙受巨大的損失。
建議目前存在上述問題的企業(yè)趕緊將商標轉讓到企業(yè)名下,免除后患。
3、超范圍使用
超范圍使用,也是企業(yè)在日常商標使用過程中極易犯的錯誤。商標使用應該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務分類使用,超范圍使用的部分必須重新注冊,沒有注冊的情況下不能作為注冊商標使用。
超范圍使用商標的隱患:一是商標使用不受保護;二是既有可能存在侵權情況,一旦發(fā)生侵權,所要承擔的責任那就可大可小了。
4、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信息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的字體、圖案、注冊人名義、地址等重要信息發(fā)生變化后,商標申請人不去商標局做商標變更也是我們在商標使用中存在的誤區(qū)之一。這些商標申請人認為:“商標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然而,商標注冊信息改變后不去商標局做商標變更,商標有可能會被商標局撤銷。
5、商標使用許可不備案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理解就是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許可人再次將商標許可給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對商標已授權給他人使用的情況并不知情,則原許可使用合同不能約束其使用該商標。
企業(yè)在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去商標局進行備案,否則今后一旦出現于商標許可有關的糾紛時,法律會站在無過錯方,會支持無過錯一方的訴求。
6、商標注冊成功后就萬事大吉了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一些企業(yè)可能因疏于管理,注冊商標到期后未做續(xù)展而被商標局撤銷。這也是我們在日常使用商標中存在的誤區(qū)之一。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標,建議*委派專人對商標進行管理,及時為即將到期的商標續(xù)展。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企業(yè)為了保護自己的主商標而注冊了大量的防御商標,但并未使用這些商標,造成商標被“撤三”。所以,企業(yè)成功注冊商標后還需盡快使用這些商標哦!
注:防御商標是同一商標所有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務分類上注冊同一個商標或者在同一商品或服務分類上注冊名稱相似的商標,以防止他人使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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