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稅前扣除上,部分納稅人還存在一些誤區,其中有一點是:如果我是匯算清繳后取得的發票,要怎么辦?能扣除嗎?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發票不能稅前扣除,但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如何扣除?部分納稅人還不明白。為你解惑。舉個例子假設,企業2016年發生的費用,2017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票,該費用在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全額調增;而后,2017年7月取得發票,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調減,這是不對的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上例企業應追溯扣除在支出發生的2016年度,而不是取得發票的2017年度。另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一處理上,請*時刻記得一個原則——權責發生制,在2016年所屬期發生的費用或者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2016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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