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做賬。《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規模納稅人采用手工記賬法、電子記賬法或混合記賬法來編制財務報表,這些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法規和稅務法規的規定。
另外,《小企業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工業、商品流通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小企業以及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均應執行本制度。因此,小規模納稅人也需要做賬。
小規模納稅人報稅的日期一般是每個月的1-15號,具體報稅期限以納稅服務機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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