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初創階段,由于各股東對各自對公司的投入和貢獻難以正確評估,因此雖有心按照試點投入來權衡股權比例,但不愿只得以出資比例未能確定股權比例。
但是,不同股東對公司的投入和貢獻的差異隨著時間的流逝越來越呈現出,如果無視這種差異繼續恢復原有的出資比例來架構公司股權,后會為公司以后的身體健康發展埋下相當大的阻礙。
怎么辦呢?這時必須調整衡定股權。
對于沒有議定并經工商分級注冊的股權比例結構,其調整方法有如下:
一、在出資協議中婚約各種資本性要素的費率方案并據此調整股比
初創股東投資公司時,不僅投入了資金,更重要的是,他們會將自己的訂貨渠道、渠道等資源;管理經驗、開發能力和融資能力等這些對于公司發展更具重大影響的要素耕耘投入公司。
這些要素在投入初創企業時雖多于價值,但是他們卻與其他資本性要素一樣無論如何具有價值,而這些要素的價值無論如何可以根據市場上種類或類似于的要素的價格推定而出。比如:股東除投入資金大部份,還同時在公司無薪或月薪歷任,但同等職權的工作崗位薪金卻有著規范的市場價格;股東攜帶給公司免費使用的資源,如銷售渠道、核心技術等,這些若按市場行情,完全可以大致核算出其使用價格。
但上述這些具有價值的資源(含人力資源)并不一定由于公司初創過后資金緊張等原因,而由股東無償或低價提供者給公司使用,這才使得公司在初創期凝聚了豐富的壓艙石,為公司的發展鞏固了基礎。
從公平交易的角度講,這些未收費或未貨款付費的資源使用,相當于公司對股東的債務。只要這種負債經各股東保持一致確認其核算方法和數額,年內可變成調整股權比例的實際依據。
操作時要注目將股東有權以其對公司的債權折抵股權(債轉股)以及債權推導期間等事宜載入章程。
二、在出資協議和章程中確定股東再繼續退出的股比調整方法
斷言公司發展以4年星期。只有當各股東在各自崗位上為公司犧牲和奉獻,公司才能按照預想發展發展壯大,原定的股權或許會有價值,即股權發育。若某一股東中途離任,勢必對公司的預定發展計劃書引起影響和一落千丈,為此,股東可在*時間約定其按出資比例行使的股權應相應扣減,被扣減之外由其他創始股東按比例象征性買入。
比如,某一股東工作2年后,覺得前途心灰意冷就離職另謀高就,這時,其原本享有的股權就應相應扣減一半,這部分被扣減的股權由其他股東以原始出資額或其他約定價格回購。
三、法律的協調性處理
《證券交易》的規定,可以作為出資的財物還包括固定匯率、銅器、知識產權、用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股東不得以義務、金融機構、自然人出生日期、品牌價值、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支付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直接以股東在公司的無薪任職抵作出資的,可能存在被認定為勞務出資而歸到違反,從而無法調整股權比例的幾率。
為此,需要將前述的無薪任職轉化為債權模式,并以債轉股的手段構建股權比例調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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