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業注冊時候都要想好經營范圍,想要經營范圍部分的的路一定要原定申請變更,否五大店里巨頭的“血淋淋”的舉例來說舉給你看!聯貝小編還為您傾情奉上國家經營范圍登記管理紀錄,請各位小主館藏~~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2015年8月27日國家工商管理管理總局令第76號列入)
*條 為了規章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經營手段,合法權益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草擬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南部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 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社區活動的經營范圍,不應依法經企業登記行政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必須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行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不會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明確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生活習慣或者專業人士歷史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規定相贊同。經營范圍再次發生變化的,企業采取章程或者合伙協議進行修訂,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統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列出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原則同意有關機構批準后,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護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在登記后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中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均可積極參與后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準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范圍后標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部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得到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準素材、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貸文件備案的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活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外觀上。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項經營項目直轄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無關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后置許可經營項目,其批準文件、證件載于的經營項目用法與原登記表述不一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因劃分或者拆分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推移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之前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企業扭轉類型的,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計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人轉化成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不能自治負有民事責任的經營范圍范圍(以下全稱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隸屬于企業的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分開批準分支機構經營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憑分支機構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減少必要經營范圍,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分支機構經營所隸屬企業經營范圍中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作法的,企業登記機關未有登記:
(一)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暫停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即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經營范圍中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贏取批準的;
(二)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到期,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被停牌、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第十五條 企業不予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查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督導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2號公布的《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同時裁撤。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發行時間:2014年02月28日 信息原因: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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