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其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國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根據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印花稅的納稅人分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印花稅按照憑證的不同種類共設置了13個稅目。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
認繳制度下繳納印花稅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之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變為“實收資本”跟“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之后,“實收資本”跟“資本公積”兩項比原先已貼花資金更大,就可將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稅金就可以了;
依照上述內容規定,投資者為實際投入的資會計上未計入“實收資本”跟“資本公積”科目,無需貼花,待實際投資時在行貼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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