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是指通過科學技術或者科學發明在新領域中的發展,或者在原有領域中革新似的運作。在界定高新技術產業范圍的基礎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問題可以從2016 年國家修訂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來加以界定。
因此,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是指在國家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居民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
一、指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
二、須在中國境內注冊,近三年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獲得的,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這個有幾個核心點:
1、“近三年”,企業所用的知識產權必須是申報當年的的近三年獲得的,而不能是以前是知識產權。
2、知識產權的數量,根據工作指引規定,發明專利數量是一個,其他的都需要6個以上。
3、必須拿到的知識產權授權書是中國知識產權局頒發授權的,在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獲得的都不符合條件。
4、知識產權所有權人,必須是企業自身,有些企業,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是發明人、工程師或者企業法人企業老板等,這種情況必須要把專利轉讓、授權給企業本身,才有效。
5、假如企業自身沒有知識產權,可以去購買其他所有權人的知識產權,例如購買產品相關專利的五年授權許可則可。
6、一定要和自己的產品相關,不能是無關專利,就曾經看到過一份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企業自身是制造醫療器材的,但是他購買的專利是汽車發動機方面的,雖然表面上看起來符合了條件,但是實際上,和后面的高新產品占60%比例的條件是有矛盾的,肯定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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