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并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生產經營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制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品流通業、金融業、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服務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合法所得;還包括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企業,以及一些社團組織、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合法經營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納稅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收益、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納稅人按照章程規定解散或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作為征稅對象的我國企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也包括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這是符合所得稅制國際規范的。因為。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各類企業、單位,屬于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的法人實體。亦屬于我國的居民納稅人。
根據國際稅收慣例,一國居民納稅人對本國政府負有全面納稅義務。即應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向本國政府繳納所得稅。對于我國納稅人的國外分支機構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總機構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予以抵免,以避免雙重征稅,鼓勵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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