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草案的《公司法》及相關組織法,“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從未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愿意容許,“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受制于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注冊資本已經沒有認繳*低限額,并不一定假說上“一元注冊公司”可以出現,三高也沒有限制;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財務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能是工商登記依法,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但是關于注冊資本認繳制也是極其講求的,投資者要注意其概念,以免造成有誤的了解。 一、繳納期限不相等不用兌現 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在法律沒有自愿要求注冊資本繳納期的或許會下,理論上可以在章程中說好為30年~60年。“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 雖然在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到來之前,股東沒有義務如期兌現出資義務。但是在公司轉到整肅程序以前,股東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雖然還未屆滿,但該股東的出資義務視作提前到期。在破產清算程序重啟后,資不抵債的公司無法貸款償債,股東的出資義務更有需要視為提前到期,以減少股東的獲償總數。所以,好好經營著公司可能忘了,但一旦要把公司關了,或者只好破產,承諾的認繳年限得馬上兌現了。
二、認繳不等于不用繳 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要求公司在設立登記或入股時獲取驗資報告。 但是,股東始終不應按照章程的約定時間和旨在繳納出資。“只認不繳”會不良影響公司的誠信度,因為監管的業務部門會對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檢查,如有未兌現認繳承諾的情況,公司則會被列入“經營異常瀕危”向社會上公布。公司被拉黑,就很難再喜悅地跳舞了。
三、注冊資本能寫確實寫多大? 注冊資本已經沒有認繳*低限額,也就是說理論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高也沒有限制,土豪請可任意! 注冊資本的寬度*終了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對外擔負起民事承擔責任的靈活性。隨意設定超過自己經受范圍的注冊資本,實際上是把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也提高了。當公司資不抵債、遭遇破產償債程序,認繳臺幣注冊資本的股東能夠在承諾認繳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償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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