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并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公司法》中并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于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集團公司注冊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
申請登記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提交的上述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登記主管機關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受理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的申請登記后,應審查核心企業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
登記主管機關經過審查和核實后,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的規定,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
(四)發照
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登記主管機關應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并及時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領取證照,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
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企業集團自核心企業的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記主管機關發布企業集團成立的公告中,應載明該企業集團的名稱(包括簡稱、外文名稱及縮寫)、核心企業名稱和成員企業、成員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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