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獲利稅是調整稅賦機構與自然人(難民、非居民人)彼此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于的階級的法律規章的專指。年底了,親友到底未知個稅?兩種送法個稅不一樣!
案例一:年底了,國有土地贈送給王總一塊機芯,效益2000元。
留意:必需按照“無意間所得”項目計算出來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參閱:
財政部、稅務總局為首征求意見《關于個人拿下有關支出僅限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通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三、企業在銷售業務海報、廣告商等社交活動中,隨機向本其單位大多的個人贈送紀念品(都有網絡禮品,折算),以及企業在高峰會、演講會、節慶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兼具價格付款或折讓物理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機票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宣傳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議題的接到》(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案例二:年底了,王總來我單位購置產品時,贈送王總一塊手表,價值2000元。
注意:不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獲得服務的同時給予附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數據傳輸企業對個人購買上網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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