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國企業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該稅種在原中外合資經營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基礎上,經修改合并,依照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這些企業統稱外商投資企業。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和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統稱外國企業。對納稅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征收30%的企業所得稅,另按3%的比例稅率征收地方所得稅。
此外,外商投資企業還要就其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按我國稅法納稅,但允許其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境外已納稅款。如果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繳納20%的所得稅。
關于稅收優惠在新舊稅法銜接過程中按從新從優原則解決,其主要內容包括: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15%的稅率減征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體現的立法原則是:①有利于貫徹落實對外開放和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方針、政策,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往的發展。②在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繼續實行稅負從輕,優惠從寬和手續從簡的政策,使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措施和征稅方法能夠更好地體現中國的產業政策,引導外資投向。③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參照國際稅收的一些有益作法,把稅法的延續性、穩定性和適應性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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