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實質審查內容有哪些?眾所周知,申請注冊商標是必須通過商標局制定的審查人員進行實質審查,那么商標實質審查審查員審查什么內容?商標實質審查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呢?下面聯貝財務就給*分享一下。
實質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商標是否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第10條關于禁用條款的規定或第11條關于禁注條款的規定;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已注冊商標混同;商標是否違反有關馳名商標特別保護的規定;商標同商品結合起來的客觀效果如何。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具備了法定的構成要素,具有顯著的特征,不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不違背禁用條款和禁注條款,不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混同,同使用的商品結合起來效果好,即應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否則駁回其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申請實質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商標是否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根據《商標法》規定
商標的構成要素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及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2.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
《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的必備條件,是商標專用權的基礎。因此,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審查和確權認定的重要內容。。商標顯著性的認定還應考慮具體商標的特殊性。
根據商標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圖形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和對本商品特征帶有直接敘述性的標志。
(2)過于簡單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3)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4)商標各組成部分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商標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①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組成部分的組合形式松散,并且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
②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組成部分的表現內容難以產生聯系,并且缺乏顯著部分的。
(5)缺乏獨特部分的企業名稱。
3.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商標權是受到《商標法》保護的一種財產所有權,同樣,專利權、版權等受其他法律制度保護,如果一項商標注冊申請與他人受《商標法》或其他法律制度保護的權利相沖突,必然有損他人的在先權利。因此,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商標不能核準注冊。
(1)商標不得與已注冊商標在先權相沖突。如果一個商標同他人已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勢必引起混淆。因此,為保護注冊商標的獨占專用權,這種商標不能核準注冊。
(2)商標不得與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先權相沖突。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享有申請在先權,受法律保護。如果一項商標注冊申請與他人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相混同,商標局將依法保護在先申請人,駁回其申請。
(3)商標不得與商號在先權相沖突。商號權是依有關法規、條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并依法保護的一種工業產權。如果商標與他人商號名稱相混同,在經濟活動中極易造成混淆。為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與他人商號名稱相混同的商標也不能核準注冊。
(4)商標不得與外觀專利權和版權在先權相沖突。外觀專利權和版權是受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的在先權利,商標的文字、圖形如模仿、抄襲他人商品裝潢、外觀設計或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侵犯他人版權和專利權,也不能核準注冊。
(5)商標不得與公民身份權在先權相沖突。公民身份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藝名、筆名作為商標,更不得核準注冊。
4.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第10條規定的禁用條款
《商標法》第10條是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的禁用條款,即絕對理由審查標準。對于商標禁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國《商標法》均有相應的規定,且基本原則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國文化習俗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區別,對于商標禁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的法律規定和審查標準不盡相同,我國對商標禁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同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2)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5.商標是否與其他相混同
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服務務或類似商品/服務是判定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前提。類似商品/服務的判定以商品/服務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或消費對象是否有共同特點劃分。
更多注冊商標問題盡在聯貝財務,14年知識產權靜音,專業辦理商標注冊、商標查詢以及商標疑問的處理與解決。咨詢熱線:400-165-9298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