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注冊資本減少攜帶好相關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比如說委托書,還有就是公司大會當中所決定的決定書去工商部門來進行辦理就可以了《公司法》*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額”。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二、減少注冊資本應該做的工作及程序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做以下工作:
1、股東會決定。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自股東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對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進行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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