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執照:五證合一后營業執照原“注冊號”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
二、稅務登記證:取消稅務登記證,原“稅務登記號”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合并為"營業執照"
三、組織機構信用代碼證:取消組織機構信用代碼證,合并為"營業執照";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合并為"營業執照";
五、統計證:取消統計證,合并為"營業執照";
說明:原有五證的企業,在做工商變更時統一變更為合一后“營業執照”,收回其他4證原件,新設立的企業統一頒發新版“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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