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具體內容
1、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每個月所要做的*件事就是根據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做記賬憑證時一定要有財務負責人或是有簽字權的人簽字后再做),然后月末或定期編制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之所以月末登記就是因為要通過科目匯總表試算平衡,保證記錄記算不出錯),每發生一筆業務就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2、月末還要注意提取折舊,待攤費用的攤銷等,若是新的企業開辦費在*個月全部轉入費用。計提折舊的分錄是借管理費用或是制造費用貸累計折舊,這個折舊額是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和使用年限計算出來的。月末還要提取稅金及附加,實際是地稅這一塊。就是提取稅金及附加,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有稅務決定。
3、月末編制完科目匯總表之后,編制兩個分錄。
*個分錄:將損益類科目的總發生額轉入本年利潤,其主營業務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業務收入等)貸本年利潤。
第二個分錄:借本年利潤貸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成本等)。
轉入后如果差額在借方則為虧損不需要交所得稅,如果在貸方則說明盈利需交所得稅。
計算方法:所得稅=貸方差額*所得稅稅率,然后做記賬憑證。
4、*后根據總賬的資產(貨幣資金,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短期投資等)負債(應付票據,應附賬款等)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料,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科目的余額(是指總賬科目上的*后*上面所登記的數額)編制資產負債表,根據總賬或科目匯總表的損益類科目(如管理費用,主營業務成本,投資收益,主營業務附加等)的發生額(發生額是指本月的發生額)編制利潤表。(關于主營業務收入及應交稅金,應該根據每一個月在國稅所抄稅的數額來確定。因為稅控機會打印一份表格上面會有具體的數字)
5、其余的就是裝訂憑證,寫報表附注,分析情況表之類
注:以上除編制記賬憑證和登記明細賬之外,均在月末進行。月末結現金,銀行賬,一定要賬證相符,賬實相符。每月月初根據銀行對賬單調銀行賬余額調節表,注意分析未達款項。月初報稅時注意時間,不要逾期報稅。另外,當月開出的發票當月入賬。每月分析往來的賬齡和金額,包括:應收,應付,其他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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