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流程
步驟一:與代理記賬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換言之,一般納稅人申請代理記賬業務時,必須先與代理記賬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然后才能公布服務種類。承諾者要給予代理記賬業務過程的內容、服務類型的限期、服務類型等。
步驟二:單據移交與清算。普通納稅人企業若委托代理記賬業務,應立即將企業每月買賣的原始票據、憑證,轉交給會計事務所的專業財務人員。
步驟三:記賬。代賬組織的財會人員在會計賬簿的定編過程中,將按照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結算規則,對企業的委托記賬。
步驟四:報稅。月初至十日,代辦員要立即協助企業做好稅務申報工作,并及時反饋到普通納稅人企業,確保稅務申報工作的順利開展。
步驟五:企業回訪。協助普通納稅人企業代理記賬、報稅、報賬,代理記賬公司在每個月的十日到二十日內,對企業的繳稅表、會計報表、所得稅申報進行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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