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以上的發起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企業叫做合伙企業,各發起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各合伙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優點
合伙企業在資本擴張方面較個人獨資企業更有優勢。個人獨資企業僅有一個投資人,盡管存在整個家庭財產成為個人獨資企業資本來源的情形,但該類企業資本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為擴張資本,單個投資人可通過聯合方式,采用合伙企業組織經營,從而解決短期資本積累問題。通過合伙方式聚集資本,是現代公司制度產生并成熟之前,人類社會有效組織資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手段。
盡管現代社會中公司是*普遍采用的企業組織形式,其在迅速籌集資本方面顯現出較強的能力,但合伙制度仍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其優勢在于以下方面:
*,盡管合伙人普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較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承擔更多投資風險,但按照“風險與收益掛鉤”的基本原理,此種設計保障了債權人利益,從而使合伙企業可以更為容易地獲得交易對手的信任,獲得較多商業機會并減少交易成本。因此,只要合伙人謹慎控制風險,合伙也是一種可選擇的企業形態。
第二,通常合伙人人數較少,并具有特定人身信任關系,有利于合伙經營決策與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共同決策合伙經營事項,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其也可以委托其中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經營。這種合伙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及合伙企業經營決策方式,迥然不同于公司(特別是股份公司)股東之間的資本聯系及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狀,為投資者有效控制企業及相關風險提供了較優選擇。
二、合伙企業的缺點
由于合伙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這就產生有限責任人對無限責任人的擔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無限責任人在分紅時,覺得所有經營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責任人就憑一點資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會感到委屈。因此,合伙企業是很難做大做強的;
雖說連帶責任在理論上來講有利于保護債權人,但在*生活中操作起來往往不然。如果一個合伙人有能力還清整個企業的債務,而其他合伙人連還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沒有時,按連帶責任來講,這個有能力的合伙人應該還清企業所欠所有債務。但是,他如果這樣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墊付的債款就麻煩了,因此,他不會這樣獨立承當所有債款的,還有可能連自己的那一份都等*一起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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