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程序:認定申請。地方企業向其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一起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 .《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
2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3 .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電子版。
第十條 組織評審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對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或組織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 15 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認定及授牌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認定,并授予 “ 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 稱號。每年集中認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企業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名錄及發展情況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情況通過其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產業技術創新方面,對示范企業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對合格的示范企業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銷稱號、發布有關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條 對已經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批復文件、稱號外,暫停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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