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0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步驟
步驟一:確認地方安全監督管理局是否也可以下達資格
與其它經營許可證不同,危險品許可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其特殊性,如果處理不當,極易給當地環境及周邊居民帶來安全隱患,因此目前出現了較多地區不能批準發放危險品許可證。
如不能在當地辦理,可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尋求其他辦理渠道,如能辦理,即可正常開展流程。
步驟二:識別今后三年內企業可能涉及的危險產品名稱
甚至屬于危險貨物也會分類,有些危險貨物辦理難度大,不能加入經營范圍,這也屬于預先確定的事項,防止大家徒勞無功。
步驟三:需設立公司、預備企業人員的相關資格
企業成立難度不大,交由代辦企業一般都能在一周內辦完,當公司注冊完畢,需要準備企業人員的相關資質,根據地區的差異,準備2-3名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料,方可繼續進行。
步驟四:其它危險貨物許可證相關材料
申請許可證需要提交:經營許可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目錄清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者和員工資格證明書、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書和住宅租賃合同營業許可證或企業名預批準文件、經營許可證相關文件(緊急申報等)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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