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明白商標撤銷和商標注銷的區別,其實兩者的區別是很大的。
商標撤銷,是指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注銷,是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終止。申請注銷注冊商標無需繳納規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注冊商標撤銷的事由
1、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違反了《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即商標禁用條款)。
2、注冊申請人采用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的解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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