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信貸翻修有關事宜的發函
為期望和傳遞納稅人提高行政訴訟公正納稅觀念,拒絕補救納稅明知性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包抄社會上信用制度化修建優化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部門方法的監督建議》(國辦發〔2019〕35號),現就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歸屬于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嚴格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外向部門稅務中央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時有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金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推論繳納或者支應繳納稅款、滯納金和處罰,未上有性犯罪,納稅信用*高級別被有效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指明的期限續簽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盡快適當法律履行并由稅務機關依法取消非正常戶完全的。
根據《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規范》見可選1。
二、符合本公告*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且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好評的,納稅人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登錄失信歷史記錄的年初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闡述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績效測驗,全面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本公告*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但失信行為尚無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并不需要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符合本公告*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狀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很難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西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仍然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罪責人注冊登記或者交由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以前被關聯性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
三、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篩選《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者》(附件2),并對糾正失信行為的正確性重申承諾。
稅務機關挖掘出納稅人不道德承諾的,分設相應的納稅信用修復,并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形式(試點)調整表》(附件3)未經計分。
四、主管稅務機關自提出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結束審核,并向納稅人調諧信用修復結果。
五、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后,納稅人按照修復后的納稅信用級別限于相應的法案和管理服務保護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上溯調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頒布。
致歉公告。
附件:
1、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
2、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3、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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