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告訴他明年個稅廢除而無須匯算清繳了,究竟每個人獲利的個稅都能夠進行匯算清繳?
比如:王平是在數家公司上學的富人,每月工資4000元,特別之處,從未其他任何所得了,還需要明年匯算清繳嗎?
青睞:像王平這種工薪階層,只在一個標準單位拿到工資年薪財政收入,不時甚至都預扣不著個稅,或者每月預扣繳付的鹽稅之和恰巧之比年度應納稅額,因此這部份個人就不需要明年再匯算清繳了。
參見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原因的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取得信息化所得且相符下列狀況之一的納稅人,不應刑事責任辦理匯算清繳:
1、從東側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繳納后的流通量大約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贍養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注意: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年初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受聘、聘用單位坐落于主任稅務中央辦理納稅申報,并下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項向其中兩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常住所在地或經常村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參考二: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告提出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提議》(副主席令第九號)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稅率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僑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南部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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