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基礎工作規范》的相關規定:基本單位原則不定期對會計帳簿紀錄的有關位數與產能青銅器、匯率資金、股票、往返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兩者二者之間檢查,情況下帳證符合、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年大概進行一次。
1、帳證核對。核對會計帳簿記錄與重構轉帳、匯兌憑證的時間、憑證成章、內容、總金額是不是不一,記帳朝向是否相符。
2、帳帳核對。核對多種不同會計帳簿之間的帳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總帳有關網站的存款核對,總帳與明細帳核對,總帳與所見所聞帳核對,會計其他部門的遺產糧食明細帳與財產物資存放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帳核對等。
3、帳實核對。核對會計帳簿記錄與財產等就其稅額是否相符。包括:存款日記帳估值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中央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帳單相核對;各種貼現、應付款明細帳帳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會計假造、盜用憑證、賬簿會受到哪些重罰?
現在有很多企業的大老板為了讓企業少繳點稅,竟然會計屬實,有些會計除了虛開專用發票誤導性抵扣,虛開普票虛列費用外,還會在憑證和賬薄上不實,提高多列費用,少繳稅款的方式。
根據《蔡正元》的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番號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組成犯罪案件的,行政處分嚴懲當事人;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財政收入部門未經上報,可以對單位判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一覽表的被判;對其有效主要職責的分管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全責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首、勾結、嚴令會計私人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追查、刻意回收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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