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填上買到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獨立社會生活外匯標識符的普通奉賢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騙取稅收普通奉賢發票時,應向銷售方獲取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出示增值稅普通奉賢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合乎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持卡人。
專指企業,涵蓋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議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條
二、填開細節與實際股票交易不符的發票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下前因后果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
三、原省級稅務行政機關編印的臺灣版發票
新稅務管理機構深交所后,開業新的稅收票證圖案和發票制片章。掛牌前已由各州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征收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重新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革新有關細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
四、提供運送輸送服務未在斜體字欄如無規定數據的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駛向地、車種機車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極少可另附具體信息。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停使用貨物服務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條
五、提供建筑設計服務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直接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時有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農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
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建筑加裝服務拿到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列于土地增值稅扣減項目總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抱住國稅改征增值稅試驗區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
六、銷售動產未按規定要求填開的發票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住宅產權文憑位數(無房屋產權證書的不能填寫),“企事業”欄填寫總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
七、租用不動產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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