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引發稅率應稅銷售犯罪行為,合計月市場占有率未多達10萬元(以1個一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約合)的,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支付本期發生的銷售所有權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裝卸、勞動、服務、產權拿到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疑慮一:月銷售額在10萬元及下述免征增值稅,不僅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也舉例來說適用嗎?
答:“一般納稅人”?NO!
月銷售額在10萬元及以下(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這里實際上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共有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等)。
問題二:對于全面實施本金征收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相符究竟可以享有月足足10萬元(季度不到30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增收?
答:“差額前”?NO!
適用增值稅差額稅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課稅銷售額”相關欄次,登記差額后的銷售額。
問題三:分別折算銷售貨物或者成品、卸載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是否一共可以享受月銷售額20萬元的免稅費用?
答:“分別核算”?NO!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依然分離核算,應重組測量使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