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有很多這樣的老板:" 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錢,我 = 錢 "。決定論據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袋子進有口袋,不并不需要交稅。
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就是老板的嗎?老板從來不轉不需要交稅嗎?
原因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這樣的看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真是從未支配權嗎?稅局為什么還要趕快分一杯羹?
老板說話稅收這樣視為情有可原,但是作為公司負責管理報稅的你不嚴謹把關的話,那么公司就要出多事了。
老板跟公司"借錢",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板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經營不怎么生意興隆,不久自己需要買一套院子增加改善生活,于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 " 借 " 走了 350 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萬那能夠把帳做平呀,于是當年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貼現款 - 老板償還 350 萬元
貸:金額 350 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繼續掛在 " 其他應收款 " 下沒有贖回。
*告訴他這樣處理有什么疑慮嗎?贊賞很多老板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至公司賬上轉一圈后又轉走了,當老板把錢轉進去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借:的銀行手續費
貸:認購—老板股份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 " 其他應收款 " 賬下繼續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只不過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在今年 " 稅務維穩 " 的大狀況下,這么做是致命性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板的公司稅務查驗中,在公司的 " 其他應收款 " 下發現了這筆老板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 350 萬元 " 借款 ",稅局的毛澤東看后把沙發一拍:這還了得,納稅!再次對老板這筆借走的 350 萬依照 " 借貸、普通股、儲蓄支出 " 計征個人所得稅 70 萬元,并對少扣繳繳納西北面百分之五十的被罰即 35 萬元,總計 105 萬就這么的沒有了。
為什么這借走的 350 萬元會被認定為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 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 "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用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重新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板的,但是卻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干別的什么事那是從來不的。
老板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么辦?
并不一定,這樣做不非法行為,除非是不屬于則會借款、分配價格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涉足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身分證,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業帳戶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網站向稅務國家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回到老板租賃賬戶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屬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 - 老板名
貸:銀行存款
以后拿下發票,驗證其用途,可以是交付軍需品或者其他容許蒙特內哥羅的費用,可沖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 / 營業費用 / 總產值 / 貴金屬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板利息:
借:銀行存款 / 保證金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板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欠款繳納個人所稅。
找到這里,究竟驚出盡顯冷汗,財務趕緊看看自家的賬本,是不是也不存在這樣的稅務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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