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買的購物卡之前營業執照了不稅賦發票,后期憑卡在商場購物時還可以開具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作商業收取卡(列出原稱“單用途卡”)經營范圍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贏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稅款。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局限在本企業、本企業隸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許可證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匯票。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履行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2、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本金、結算費、收取、公帑等年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3、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賣給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發出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如無“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應于。
第四條規定,付給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可兌換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和獲準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局限于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2、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達成協議合作協議的特約食肆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二、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但是未取得發票只有對方的收款證明,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縣境發生的經費項目屬于增值稅稅率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還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主管機關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核心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指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真名及回鄉證號、支出項目、收款款項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正確基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多達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互換稅項目開具發票尚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5月1號前開具的發票,現在發生銷貨退回,還可以按照17%的稅率開具金字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僅限于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四、紅字專用發票開具條件及如何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參照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寫明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買斷,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逐一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難以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訂單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啟動時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號碼”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必定會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張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五、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后,原來開具的發票錯誤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七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其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新的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網際網路通到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客戶端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六、一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交由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同仁道歉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正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必要專用發票記賬聯寄出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擱置一批涉稅事項和審定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規定,對于發票掛失、損毀事項取消發表遺留聲明的首頁原件報送要求,必須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復印件的報送。
七、開具發票時如何選擇對應的市場分類傳輸?
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登記。
八、哪些人可以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社會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有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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