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會被登錄經營異常列為四種狀況
1、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環境影響評價年度報告資料;
2、企業未按照工商管理機構勒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
3、企業公示信息掩飾*情況、弄虛作假;
4、通過登記的別墅或者經營處所不能密切聯系企業。
二、企業移至經營異常名錄申請模式
1、未按規呈報年度報告的企業
可以在補報未報先后順序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可攜帶資料(見示例頂端所述)趕赴企業原屬公安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寄送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申移出要求,喪失狀態記述正常。
2、地址不實或不可靠的企業
企業行政處分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闡述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繼續贏取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攜創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查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未按規定兌*時信息公示職責的企業
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必須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4、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
澄清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個性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審議相關斷定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到底申訴。未予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訴他豁免;不肯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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