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津貼規格的修正后增添了“其他現金流”理科,總有人問“不收稅國庫收入” 可以總和“其他收益”嗎?深入研究如下:
一、不征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于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議題的告知》(財稅[2011]70號)機密文件*條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天津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得到的應計入收入總金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不符不限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1、企業必需發放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自籌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從事的資金管理事先或確定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引發的預算直接進行管理體制。
銀行業法上的 “不征稅收入”包含財政財政預算、行政機關業務繳費還有政府性基金,,稅法上不征稅收入的觀念超出低于會計師上的政府補助,而財政撥款是政府補助的主要型式。
二、會計規定,新《政府補助準則》減少了對于“日常社會活動”的要求,精確水文解,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其他收益”科目,與企業日常活動不符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另外,如果政府補助與企業銷售活動密切關系相關,且該政府補助是消費品對價組建大部分,則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即無論該政府補助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在會計上是按照“日常活動”來推定其科目原屬的。
后面舉三個實例,假如都符合財稅[2011]70號不征稅收入的規定。
例1、甲公司2018年3月送達2017年度出疆大米工資資金10萬元,該補貼是賠償金企業已發生的皮棉銷售通行費。該補助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金額 10
貸:其他收益 10
例2、乙企業2017年11月遭遇關鍵性水災, 12月收到了政府補助資金200萬元,該補助是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
借:銀行利息 2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
例3、2017年底,丙公司收到財政部門撥款2000萬元是對政策幅度的補償。即丙銷售A商品的零售價為3萬元/臺,國家財政享有2萬元/臺的補貼。2017年丙共銷售政策范圍內A商品1000件。該政府補助與企業銷售活動密切相關,并組成商品的價格。
借:銀行存款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
闡釋一下:所得稅上的“不征稅收入”,會計上是按照“日常活動”的標準分別計入“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由此引起的的關聯性分屬*性差異,匯算清繳時要納稅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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