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項目投資設立公司過程中,律師一般可提供者下述十個方面的法律服務:
1.公司設立項目的法律及政策可行分析方法;
2.一同用戶制定項目履行的操作方案;
3.在與他人合作設立公司的現象下,對合作方進行資信調查,形成研究報告(如需);
4.在與他人合作設立公司的情況下,起草、審查備忘錄、概念協議、國家機密協議等后軸性文件,并在合理時參加相關協商娛樂活動(如需);
5.起草或審查股東協議書(發起人協議),并在必要時參與相關談判活動;
6.起草或審查公司章程、有關表決準則及相關議案,必要時參與相關談判活動;
7.協助客戶辦理公司名稱的須要呈報(核名)手續;
8.協助客戶辦理申請前置審批手續,取得主管政府行政部門審批文件(如需);
9.審查擬設立公司出資的法理;
10.尾聲工作:在向工商首長主管政府機關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此前,就公司設立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未經法律草案;就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的工商、稅務、團體機構字段等登記中遇到的困難提供法律咨詢。
不能注目:上述第1-4項和第10項并非每個公司設立項目所必需,律師參與談判也并非每個項目所必需,律師應該提供第1-4項、第10項服務或參與談判,衡量以下誘因:
1.項目的重大、繁雜程度。項目越是重大、復雜,越能夠律師提供這些盈利服務;
2.合作設立公司各方的相互間知曉和寵信程度。合作各方二者之間越欠缺了解和信任,越需要律師提供這些增值服務;
3.客戶的個人化成本??蛻舻慕洜I管理思路和維護越約束,風險意識越強,越需要律師提供這些增值服務。
4.律師的有意推薦和尋求。越是工程技術的證券交易律師,越會鼓勵向客戶推薦這些增值服務。這樣做,不但有利律師擴大的業務,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客戶項目的順利完成努力開展,并將使律師的工作看起來足見政績。實踐中中我們見到,有些公司設立項目由于不能經過足夠的否定和必要的調查,在進行過程中遇到許多無意間的問題,進而引致客戶對律師的級別造成堅稱。另一方面,律師又相信沒有贏得跟這部分工作相關的贍養費,因此沒有積極地開展這些工作。
清楚的做法是,律師應當積極向客戶推薦這些增值服務。只要律師的工作清楚旨在客戶公司設立項目的順利,商務客戶不一定是不會吝惜律師費的。當然,能否說服客戶,取決于辦理律師的創造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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