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款發票管理若干事務的核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副本和表述: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裝置發給增值稅發票(還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一個電子普通發票)時,消費品和服務稅收定義編碼器重合的全稱會控制器檢測并文檔在發票票面“貨柜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例如:納稅人銷售貴金屬飾物,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編碼的商品名稱為“黃金項鏈”,可選擇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為“金銀金飾銀器”。該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為“珠寶首飾”,則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會顯示并打印“*珠寶首飾*黃金項鏈”。如果納稅人清楚選擇其他分類編碼,發票票面少將會變成不同“*鋼板*黃金項鏈”或“*電子計算機程序*黃金項鏈”的相比錯誤。
風險很惡劣,得到期限是2018年1月1日及后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1、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很難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陳述發票不是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信服不能收哦!
2、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出現類似“*鋼材*黃金項鏈”或“*電子計算機*黃金項鏈”的明顯錯誤,位于不監管的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凈利潤收取!(審核時浪費時間了)
不一定,“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要有“簡稱”,同時“簡稱”還得對,才算合規的發票。
一、對未按規定規定使用稅收分類編碼的納稅人,主任收稅機構將依照下列法律條文未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納稅人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屬于發票類節目登記不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款處理,由稅務機關私自修訂,可以處1萬元表列出重罰,并聲明罰款難以。
二、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段落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選擇正確的編碼前因后果開具。
對經稅務機關通過編碼智能參數好友和人工復查后辨認出納稅人選擇的編碼違反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須于改正。限期不訂正的,看成漏洞選擇編碼。
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的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款處理,變賣違規收益,虛開利息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緩期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多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組合而成性犯罪的,主管機關懲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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