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補償金送給木屋,如何繳納個人金額稅?
《財政部稅務 分局關于個人奪得有關總收入僅限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核定》(財政部 稅務 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二、房屋產權人會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無意間所得”項目量化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疑慮的告知》(財稅 ([2009] 78號)第-條規定,適用列出作法的,對當事沖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一夫一妻制、母親、孩子、父母親、外祖父母、祖父女、外甥子女、五兄弟; (二)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履行有效年幼或者衣食履行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生還,行政處分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子嗣、遺孀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 78號) 第四條規定計算。
2、企業在社會活動中隨機向本為單位部分的個人贈送給饋贈,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 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三、企業在公司宣傳品、海報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涵蓋網絡發票,總資產),以及企業在研討會、研討、慶典活動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有著價格定價或折讓政治性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折扣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行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1) 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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