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庶務一般就會要求銷售醫護人員,先要把款收跑去,財務才能把發票開跟著。銷售人員去和產品洽商時,客戶的財務部又會要求,先把發票開跑去,才能把款付現在。如此就很容易杠上。所列是聯貝小編給*的一些決定:
一、銷售方的取向:先開發票造成了著稅收成本
站在銷售方角度,稅務以票控稅,民調了就須要先把消費稅交過來,先給繳付方開票,若是銷售方的現金還不能接獲,反而要先給稅務交一筆稅,這就小于是銷售方替購買方付清了稅金,下次要是購買方拒不繳付,則銷售方在墊付稅款同時還要財產損失貨款。因此從稅制看,先繳納后開票會更安全有效地一些。
二、購買方:付款之前摘下到發票的風險較少
站在購買方角度,當銷售購買任何一方錢貨兩訖,之后銷售方拒開發票的可能略有。除非購買方付款之后警惕到運送有缺陷,跟銷售方進行爭議性,并反駁奶粉。不是這類傾向現象,一般一定會浮現銷售方不開發票的問題。
三、法律:發票被當作付款匯票
從法律角度上,發票是收款的憑證依據,道德上是收到款之后再登記證;舉一個很很強權威性的案例:雙方因為貨款的問題庭外和解,銷售方說購買方收貨后繼續沒有付款,購買方說仍未付款了,并且購買了銷售方所開具的發票來作為驗證。之后聯邦法院的裁定依據是:以發票略有不同,因為銷售方沒有確實得出結論自己并沒有收到款,發票被視為購買方已付款的憑證。
所以財務人員要注意,開發票是選出你肯定對方已付款了。若客戶還沒有付款,但是強大要求先開票,在這種客戶相對強勢的情況,銷售方被迫同意。此時會計就要在開票問題上做到民防,防堵風險。
1、*平衡的方法就是在雙方達成協議合同時期限內可信先開票后付款。
2、若在合同中中都沒有這樣約定,在把發票提供給客戶時,需要這樣:
(1)讓客戶給開具一張收條,證明收到了發票,但巨款尚沒有進行支付;
(2)在發票的鐫刻表格,款項未曾支付。
這樣的技巧,可以有效觸犯上述案例對銷售方不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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