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負責人讓會計作假,要承擔哪些全責?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親信、誣告、強令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及其他人員盜用、圖利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擴編不道德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遺失立案不必復原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相連罪行的,依法交代依法;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不限的被判;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與降回、撤職、辭退的行政處分。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有權、抗議違反本法規定伎倆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崗位、離職或者開除等方式則廢除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博士和原有職務、水平。
2、新入職的職工什么時間繳納社保,企業有哪些行為會被定為黑除名?
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政府部門中央集權征收各項社會被保險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變通單位應當貨車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
根據《社會保險科技領域嚴重影響恐怕“黑名單”管理暫行事先(征詢意見稿)》的規定:有下列作法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原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直接參與社會保險且拒不審批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薪酬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非法獲取、買下或變相報價社會保險個人知情權數據的;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承擔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事由,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預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資源社會保險地方政府應將相關失信數據庫盡快交由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名單公示和數據上報等操作。
3、住房公積金有這6種情況,將被列入黑名單
根據《住房城鄉興建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類別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民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實際上以下行為,情節嚴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住房公積金多方面:一、限制、反對、愿意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二、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處分盡快送交后仍不任務的;
三、繳交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勒令應于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四、違規行為抽取或者設法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施行,逾期仍不退回的;五、違規獲取或者協助違規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六、住房公積金貸款月份逾期6期以上,經催收仍不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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