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經營中的幾個典型問題,給*編纂一下!
一、營業執照上沒有寫的經營范圍能開票嗎?開票跟著有什么可能性嗎?
以票管稅是迄今稅收征收管理的基礎方法,因此,為權益國家所得稅的監控,稅務分管機關在發票的使用上有嚴密的規定,辯解,納稅人頗有爭議性。在確定的開票工作中,對未做出確切規定的情況,似乎心有余悸,生怕一個不小心翼翼開錯了,引來稅務機關的處罰。在小于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發票上的問題上也是如此。
當然納稅人的顧慮不是沒有凡事,但正如克強副總理所說“法無禁令皆可為”。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手段。同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各單位和個人只能在發生經營業務范圍確認營業額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只準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不管這時經營的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
更何況,發票的僅有系統在于保障國家的稅款安全,有了經營,開了發票,國家的稅款就不能流失。至于是否超出經營范圍原來也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轄區范圍。
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
另外,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謎題可執行艦炮是,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僅限于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需直接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原委發生的可以開,未實際發生的開票就算虛開發票了,那就非法行為了。
但是,給*兩個提議:
1、臨時性業務,降低開票品目后,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空投合同、營業執照、通行證等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音樂廳,向主管稅務機關陳述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善后事宜。
2、經常性業務:先緊密聯系工商主管增加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不同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開具發票。
二、個體戶和香港)有限公司的區隔
之后發過論文,講個體戶和有限公司的區別。有朋友們就衛報說:有限政治責任跟無限責任根本有什么不同呀?
文學語言點理解,就是這樣。
商法就是出多少錢,分擔多少債務,還不完就不能還了。
無限責任就是不僅你投資的錢需要去還債,還不完的,還要拿你家里面的錢去還,直到還完或者債務為止。
三、身份證丟了怎么辦?
公章是很重要的南北,如果不慎丟失是很麻煩的。如果這么車禍的事被你遇上了,你需要按表列出方法做。
首先,到丟失區域所在的派出所自首,收到報案表明。
然后,持報案證明遺失及出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在省市級以上報刊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中止。
登報馬上,法人需前來持整張掛失報紙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有一份由法人簽署的說明材料,去公安局辦理掛失手續。
再一,公安審核通過,會發放刻章許可證,你可以到規定的刻章單位去刻制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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