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量在規定符合表列,并且會計計算不應有,不會按規定印發有關稅務資料的費率納稅人。 稱之為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錯誤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負、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是:
1.專門從事船舶生產或者購買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有,并生意貨物雜貨或者零售業的納稅人,年應募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經濟總量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大部份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有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各單位、不偶爾卷入應稅行為的企業自由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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