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企業家是九死一生,有人說創業者要向死而生,也許創業這件事本身就是個“坑”。即使面對確切的危險,如果你還是選擇創業,那你一定要了解一點法律知識,避免掉“坑”。本文作者是牛法網CEO郭世棧,作為前華為亞太地區法律部高管及漢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幾度創業的他對創業公司會碰見的法律課題有獨到經驗和思考。
1人民幣的“坑”
現在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30年內繳完都可以。很多人因此誤以為,李適要用實繳,就把注冊資本寫大,1千萬甚至1個億!注冊資本越大,顯得公司越有軍事實力嘛。
豈料,“認繳”不相等“不繳”,在你資本時,股東會要求你自己先繳足(正規的投資人才可能會幫你填這個坑);在公司被追債時,法院也會要求你加上。到時候就算砸鍋賣鐵也是要逼你還的。
我們在給幾個供應商做融資、員工持股方案時都踩到這個疑問,處理起來非常麻煩。
2合伙人股權的“雷”
無數血的教訓說道我們,合伙人股權分配不明確或者不合理,是導致公司散伙的一個重要“地雷”。其中,合伙人股權分配的大忌之一,就是“平均股權”。從管理上講,“平均股權”意思就是都是小弟,也就沒有老大。一個公司沒有“老大”,就像茫茫大海中的船員沒有船長,迷航、漲潮是遲早的事;從法律上講,平均股權會導致在股東有不同意見時,股東會不能演化成有效議案,從而陷入“公司僵持”,直至再度耗死。
有趣的是,華為在創立時恰恰是平均股權。當時注冊公司要求*低注冊資本2萬元,任正非連他一起共拉了7個人,每人出3000元,掙得21000元更名了公司。好在,其余6人很快中止的退出,稀釋的稀釋。否則的話,也許我們就看不到現在這么牛氣沖天的華為了。
3投資協議的“怪物”
根據我這些年的經驗,“對賭”、“回購”幾乎成了眼下VC投資協議的標準條款了。站在創業公司眼光看,投資協議本來都是“連者條款”,而“回購”就成了霸王中的霸王了:公司經營好的時候,投資人一起吃香喝辣;公司經營不好或者未如期上市,投資人隨即露出資本主義的猙獰面目,要求創始人連本帶利回購投資人股份??蓱z創業者本來就是個窮戲謔,頂多也就個中產,一旦創業失敗,連本帶利還幾千萬,創始人以個人、*庭的房、車、貸款等財產履行連帶責任,就算你今天沒錢還不起,也要背一輩子的債。投資人說他們很友好的、不會真執行?別逗了,法院這樣的敗訴還少嗎?再說,紅紙黑字的協議,到時候不執行,他的投資人能同意嗎?
有一個客戶朋友在融資時,投資協議要求回購。雖然我們給他做了好幾套談判方案,但由于公司賬上快沒錢了,他不想再花時間去談,不得已全盤受過了投資人的條款。他說,“到時候再說吧,實在不行,我就解除婚約,把房子車子全留下我老婆”。創業創到傾家蕩產不算,還妻離子散的,說什么心就碎了。
4員工股權激勵的“錯”
創業公司搞員工股權激勵現在也算是標配了。這個很自然,公司剛創業錢少,招員工給不了太多實的,藍營給點“虛”的;給不了現在,總得給點未來嘛。員工也很樂意啊,這年頭“人無股權不富”,只靠工資一輩子也難買車租屋,而拿點公司股權,萬一公司上市,一夜成為千萬富翁億萬富翁也不是沒有可能。
問題在于,很多公司一開始并沒有一個正確的、完整的員工股權激勵方案,公司老總不要拍拍腦袋,說給張三10萬股,或者說給李四XX%股權比例,等我們進來做股權方案時,推測很多概念是錯的。例如,給張三10萬股,那公司總股數是多少呢?如果是100萬股,那對應是10%;如果是1億股,那對應可只有0.1%。兩者可是千差萬別!
5勞動合同的“煩”
勞動合同雖不是確實的坑,但處理不好卻有很多的煩心事。沒簽勞動合同可能面臨雙倍工資,沒簽競業協議可能存在簽約競爭,炒掉員工可能原告,省點個稅社??赡鼙徊椋袀€競爭對手員工可能被訴……沒有一個法律顧問還真不行。
6商標國際品牌的“傷”
創業者普遍沒有很強的商標意識,在給公司、產品起名時,只顧看名字好不好,而不管到底較早人在先注冊了商標。名稱啟用后,也沒注意到要注冊商標保障。等到公司快速增長了,產品出名了,才發現商標掌握在別人手中。*后的結果,要么是律師,要么被迫花籌資改稱,倒地。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就連滴滴、微信都曾有過此商標品牌之“傷”。
7坑爹的“商城”
眼看熬出個新產品,軟文也做了,海報也做了,年銷量也愈加上漲,忽然發現支付寶上都在賣一模一樣的產品,外觀相同、結構相同、功能相同,甚至連宣傳語都差不多,始終不同的是價格低一半。這下產品賣不動了,渠道商不干了,就連老用戶也找上門大呼戲弄買貴了!——這就是很多中國創業者常常面臨的窘境。要是產品沒有申請專利,很難望假興嘆了。更有甚者,有的假冒者法律意識強,搶先申請了專利,反過來投訴你,把你產品撤下,你冤死都沒有哭訴的地方。
8大公司的“蹂躪”
有個朋友公司做了一款APP,找一個很大很知名的平板電腦廠家談預裝。那手機廠家說:“好啊,來作測吧,但需要開放源碼和開放軟件包?!苯Y果來來回回測了半年,上上下下也打點了半年,*后大公司在內部流程中找了一個很狗血的理由給out掉了。隨后不久,大公司就找第三方開發了一款類似的產品公測了。朋友很憋屈,找我吐槽,想打官司出口惡氣。但這官司沒法打啊,合同都沒簽,沒有選擇權的服從,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吞。交易的必要,是創業公司的又不小法律問題。
9混亂的“備案”
公司**重要的負債當屬公司公章了。要是有壞人張三在A4白紙上打上“公司欠張三1千萬”,偷蓋上公章,如果沒有其它相反證據,它就有法律效力了,公司就真欠他1千萬了。想想多可怕!
而創業公司*難管的當屬公司公章了。公司簽合同要用章,跑工商、稅務、銀行還要帶章出去,而老總天天出差,沒辦法親自盯著公章,萬一中間出一個壞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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