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討:稅務海關政府部門在某次檢查和過程中證實,某企業將給公司員工提供的低收入品和其他社會關系福利財政支出嘉祐 “辦公用品”、“住宿費”發票,保證金有80萬元之多。
經檢查人員調查查證。即將是因為集體福利支出贏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無法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扣除稅總額扣除會受到扣除比率的受限制,因此要求將集體福利支出開包裝名為“辦公用品”、“住宿費”的發票。這樣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費用扣除。
根據檢查核查結果,稅務國家機關要求企業補繳少繳的利息,票價滯納金,并對企業進行了處罰。
有大部分財務的小貓,自以為神究竟鬼不覺,只不過!稅務檢查人員早已看穿了一切!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應該感到很驚異呢?這種變名開票產生少繳稅款的行為歸屬于虛開發票嗎?
根據規定,變名開票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銀行業務情況相符的發票,且上述案例中的變名開票行為是以少繳稅款為方式,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各單位和任職生產、經營大型活動的個人在出售產品、受過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經費,不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限期、順序、類節目,全部聯次現金交代開具,并建物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種開票行為可能帶來什么原因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非法行為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查封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此表的,可以違者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有約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有性犯罪的,行政訴訟處罰罪責。
稅務機關將根據《行政執法機關送至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規定》以及《*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民警首府的司法機關受理起訴標準化的規定(二)》的要求將虛開發票案件移送民警依法處理。
所以,各位小伙伴們一定青睞了,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才會按照規定開具或賄款發票,發票書籍應如實揭示業務情況。依法公正納稅,消除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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