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債權整修有關主管行政機關的告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劃定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進行信用重申、更正不忠暴力行為等方式則鼓勵開展納稅信用修復。促使期望和傳達納稅人加強違法清廉納稅自我意識,積極實現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管理措施。
按照有水平修復的準則,《公告》*條詳細了19種劇情較輕或未引發嚴重負面影響平等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特殊的修復條件,共涵蓋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所得稅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實際判D級狀況。《公告》實行后,嚴格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那么,具體的納稅信用修復范圍都有哪些?修復*高分測驗和修復規格怎么算?收好前面這張表,簡略↓
備 注
1.30日內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評為失信記錄下來后30日內(含30日)糾正失信行為。
2.30日后本年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后超過30日且在當時年底前糾正失信行為。
3.30日后三月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后超過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糾正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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