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迅速管理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公共秩序,懲戒相當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鍵稅收違法失信犯罪案件信息公布方法》(表列亦稱《辦法》)。《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與原本施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全面實施)》有何分野呢?
1、名稱增加“失信”二字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更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更能體現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特點,也更便于各部門銜接。
2、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就進“黑名單”
《辦法》修改了免于繳納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標準由原來“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也就是逃避繳納欠稅10萬元以上,方可列于“黑名單”,稅務部門會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并將信息通告相關部門,共同實施籌組懲戒。
3、走逃(失聯)這一套行不通啦!
稅務部門在理性中發現,其余部分企業操控走逃(失聯)等方式逃避體檢,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辦法》出臺后,這一套就行不通了!
《辦法》的一大奇觀就是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范圍,也就是企業“具有偷稅、逃避查辦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行政機關檢查核實走逃(失聯)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列入“黑名單”,以可靠壓制不確定性走逃(失聯)企業愈加增多的趨勢,維護稅收和經濟秩序。
其中“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性幻想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重歸稅務機關監管的。
同時,走逃(失聯)企業也被納入信用賑濟范圍。
4、不須擔心國籍被違法企業冒用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傷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毀壞了稅收經濟秩序。
為維護被冒用信息注冊、確無判刑行為的企業法定與會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正確性和敏感性,辦法確定“經高等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斷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5、信息變化將及時變更
為確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實世界、準確,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新增第十條信息更新內容,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后不能不符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發函欄中撤出。”
6、公布時限縮短至3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機關黨委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違規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導師意見》規定“包括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確保一致,并進一步強化懲戒效果,《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溫馨提醒:
哪些情況會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案件公布標準被分為9類:
1、納稅人偽造、圖利、隱匿、不許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費用或者不列、少列收益,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時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實行轉移或者隱匿資產的方法,干擾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嚴重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主要用途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不許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油墨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9、其他違法整部嚴重、有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符合上述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給予《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裁判指責案件*終確定青年隊后,按本辦法處理;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核實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按《辦法》處理。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