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月營收10萬元以下(含本數)納稅應稅政策開始出臺。為此,國家稅務分局發布《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疑問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原稱“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新政策任務后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口徑等問題。
在實際執行中,不少納稅人還碰到了“轉登記”的實際操作問題,為此,我們審視了22個相關解題,供*概述修習。
轉登記的相關條件問題
1.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究竟有行業放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當天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一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總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條應用于范圍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現象除外。
2. 2019年以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時間要求?
2019年以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時間要求嗎?例如:2018年9月注冊的公司并進行了資訊確認,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總計目前銷售額并未超過500萬,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不等銷售額估計值累計銷售額,判斷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3. 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4. 如何理解總局關于轉登記的政策說明?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登記規定:“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納稅人在2018年曾選擇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允許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2019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次數只有1次。
5. 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只要滿足一個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滿足這一個條件嗎?是否還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答:(1)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滿足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的條件,但是2019年只能辦理一次轉登記。(2)不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6.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測量?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制度》(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幫辦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法人或者產權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暴力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以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碰巧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7. 轉登記規定中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范圍?
答: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8.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納稅人,其轉登記規定中的“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累計銷售額的計算規范,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9. 對于之前采取匯總納稅的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年銷售如果達只夠500萬元,該分支機構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取消匯總納稅后,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10. 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問:營改增行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對于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適用本規定嗎?
答:1.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2.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11. 2018年5月1日后來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以。
12. 轉登記小規模政策是否仍僅適用于原來因較低標準變成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關于轉登記為小規模的相關新政,問:是否仍僅適用于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如果是因為確立500萬標準后的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現在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
答:1.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也包括營改增納稅人。2.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3. 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會執行總局公告2018年18號*條?
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公告規定了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18號公告*條,相當于轉小規模的條件放寬?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條第(一)項不再執行。
14. 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8號第八條中的“偏心率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原則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警察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請問: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15. 煉油銷售企業(雜貨店)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原因除外。按照《成品油餐飲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會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的金融業務處理問題
16.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期有留抵,轉成小規模納稅人之后,該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8年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征稅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計算。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在此期間銷售或者購得的裝卸、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守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終于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具體處理方式為,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17.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發票、轉登記前業務發生銷貨退回需要沖紅、以及開具錯誤需要再度開具發票的,在轉登記后如何開具發票?
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在轉登記以后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可考的章節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因特網連通完全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18. 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注銷、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樂趣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對于金三更新調整前按實際經營期計算沒有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是否予以退(抵)稅?
答: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注銷、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在金三的系統升級調整前,已按照實際經營期計算沒有享受政策的,予以退稅。
19.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何時開始享受偏遠地區稅費減征政策?
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該納稅人從什么時候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帶減征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明確,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三月起適用減征優惠。
20. 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請問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21. B公司2019年3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2019年5月份寄出當年2月份購進制成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奪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航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應當持稅控的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
該例中B公司在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進項稅額選擇確認后,應將該筆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2.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即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后,是否還可以決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可以堅持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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