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料資訊的更快拓展,人們深知各類謠傳真假莫辨,專注出口行業的納稅人也曾為各種出口退稅的說法苦惱不已。今天小編就為*帶來“出口退稅”專場的分享求證!
每個議題,陷入僵局都各持己見,是不是誰才是真正的看點呢~
說法一:在出口后根據國外客戶的要求簡化港口提單,并可能會制約退稅。
修改提單是發生在出口節目結束后,前提是不影響的吧?真的。
申報出口退稅可能必需查明海運提單,自己修改應該慎重,我認為這個說法是假的。
真兇敲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裝卸勞務增值稅和稅款政策的請示》(財稅〔2012〕39號)第七條*款第7項第4目,出口企業或其他標準單位存在“出口貨物在海關總署驗放后,自己或委派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空運支票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所致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違反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不能退稅。
因此,這個說法不是真的。
說法二:稅務人員核查出口企業,僅向法定出席會議人問了一個問題,而后判定該企業的公司一律適用退稅政策。
一個問題就可以判定嗎?應該是假的吧。
法定代表人這個職位不一般,我猜是真的,存在一定檔案依據。
真相揭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止稅收可能性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第六條,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存在“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其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一律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通常,對出口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問要認定其“知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如果題目是否定的,則按照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因此,這個說法是真的。
說法三: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評級放寬一年一次,評定后一年都有一個類型。
我也回來稅務政府機關的分類管理評定每年只做一次,應該是真的。
這題我知道,其實早已有新規定了,評定連續不受限,假的!
真相揭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十條,“出口企業因納稅借貸分級、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存款管理的分類管理標準等發生變動,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高端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反駁此后評定管理類別”;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時程有關分管機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8號)*條第(二)項,也明確“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限制。出口企業相關狀況發生變更并申請調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時間積極開展評定工作”。
因此,該說法不是真的。
說法四:交貨企業存在注銷、非但會的,關乎的出口業務均不能退稅。
存在這種情況,應該是真的吧。
并未這么武斷,還應根據不盡相同情形判定是否能辦退。是假的。
真相揭曉
供貨企業的保有被動對退稅的影響并非絕對性。
若非正常供貨企業不屬于“走逃(失聯)企業”,且出口貨物對應的發票屬“異常持卡人”范圍,那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登記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并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費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中止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極小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發放額度之外的借貸。經核實,適用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停止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若注銷、非正常供貨企業屬于辦理稅務登記2年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且滿足一定退稅額或占比等條件的,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第二條規定,自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稱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相乘上情況,若經核實,供貨企業在對出口企業短缺貨物時期為正常狀態,且技術水平、貨物流、票流等均無問題,則依據規定可以正常辦理退稅。
因此,以上說法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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