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應繳融資額的償還利率能否估值扣減?今天,聯貝小編就跟*精確聊一聊!
納稅爭議:我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實收資本0元,章程契約2016年12月31日之前到位,但是仍然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訂正,答道,2016年度我公司從證券借款的利息費用能否在企業款項稅前扣除?
研究者請示:不得稅前扣除!
政策參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引發的利息開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情況的國務院》(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分之一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結余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僅指企業有效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支出,不得在估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留意:
實際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股票實收資本與借款總市值確保基本的前夕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相加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股本占借款總值的比重計算,定理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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