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專用章是用票各單位和個人在其領取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印有的印璽。小編為*搜集了發票專用章的幾個類似問題,供*研習參照!
一、發票專用章的風格要求是什么?去哪里印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款式有關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
發票專用章的外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粉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城,如名稱篇幅不必要,可使用規范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字符,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用字,應當使用偏旁,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定論;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發票專用章的刻制只要是查處備案的刻章點都可以刻制。
二、申請發票時,發票專用章印模需要現存核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通行證、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助理政府機構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政府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證明領購發票的大類、生產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分享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三、發票的哪些聯次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位數順序填開,附上項目齊全,情節確切,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機,內容仍然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特殊現象駕駛證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指示》(征收函〔2006〕479號)*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都有銷售舊機動車)繳納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出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加蓋總統大選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3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嚴禁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四、的電子發票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的規定:“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排版郵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作、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出品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不相同”。
消費者從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后,接獲的電子發票上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本票,不需要另外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五、企業取得的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又繼續加蓋了一個,票面存在二個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天內、順序、欄目,全部聯次現金真實情況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因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重復加蓋的發票,可正常使用
六、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也需要加蓋發票章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正<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有違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義務醫藥費。
因此,專用發票記賬聯不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七、公司名稱變更,按照變更后的公司名稱開發票,但用原來公司的發票章蓋章,可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支付轉帳,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通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表列的重罰;有犯罪行為所得的未予變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進一步增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
因此,如果您公司名稱變更,發票專用章也需要變更,否則發票不會正常使用。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