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對存款存款存款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個人贏得的注冊資本、存款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刑事責任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稅由儲蓄管理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為外幣的,應按照匯兌牌價下同成人民幣,以人民幣繳入軍費。所以,個人賬戶贖回的外匯激發的利息所得,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納稅人取得的外匯利潤應如何折算記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量為納稅人遭遇納稅銷售暴力行為付給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涉及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數值。納稅人以人民幣大多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不能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項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六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告知明確引入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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