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在21年3月進行了更新,對于*近想要創業的小伙伴會比較缺乏相關的知識,下面聯貝小編整理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感興趣的小伙伴一起來了解相關的內容吧!
*條 為了更好地標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方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維護保養社會發展社會秩序,提升經營環境,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單位(下列通稱企業登記機關)承擔中國地區開設企業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方法。
國務院市場監督單位負責人全國各地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方面,承擔制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方法的實際標準。
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機構承擔創建主管機關統一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查詢,并向社會對外開放。
第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理應不斷提高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方法規范性、方便化水準,為企業和人民群眾給予高效率、方便快捷的服務項目。
第四條 企業只有登記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受國家法律維護。
第五條 企業名稱理應應用規范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與此同時應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性的中華民族文本。
第六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域劃分名稱、字體大小、領域或是運營特性、組織結構構成。跨地區、自治州、市轄區運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沒有行政區域劃分名稱;跨業綜合性運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沒有領域或是運營特性。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域劃分名稱理應是企業所在城市的縣級以上地區行政區域劃分名稱。地區名稱在企業名稱中應用時理應與此同時冠于其歸屬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域劃分名稱。經濟開發區、墾區等地區名稱在企業名稱中應用時理應與行政區域劃分名稱并用,不可直接應用。
第八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體大小理應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
縣級以上地區行政區域劃分名稱、領域或是運營特性不可做為字體大小,另有含意的以外。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中的領域或是運營特性理應依據企業的主要經營的業務和社會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標出。社會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要求的,可以參考領域生活習慣或是專業參考文獻等描述。
第十條 企業理應依據其組織架構或是義務方式,依規在企業名稱中表明組織結構。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不可有以下情況:
(一)危害國家自尊或權益;
(二)危害社會發展集體利益或是防礙社會發展公共秩序;
(三)應用或是變向應用執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以及通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四)應用國外我國(地域)、國際經濟組織名稱以及通用性通稱、特定稱謂;
(五)帶有色情、情色、賭錢、封建迷信、可怕、暴力行為的內容;
(六)帶有中華民族、人種、宗教信仰、歧視的內容;
(七)違反公共秩序或是很有可能有別的不良影響;
(八)很有可能使群眾上當受騙或是產生誤會;
(九)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其國家規定嚴禁的別的情況。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冠于“中國”、“中華”、“中間”、“全國各地”、“我國”等詞語,應當相關要求嚴格審批,并報國務院準許。國務院市場監督機構承擔制訂實際管理條例。
企業名稱正中間帶有“中國”、“中華”、“全國各地”、“我國”等詞語的,該字詞理應是領域限制語。
應用境外投資者字體大小的外商獨資企業或是控投的外國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帶有“(中國)”字眼。
第十三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理應冠于其所依附企業的名稱,并綴以“子公司”、“生產基地”、“連鎖店”等詞語。海外企業分支機構還理應在名稱中標出該企業的美籍及義務方式。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公司名稱理應與控投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域劃分名稱、字體大小、領域或是運營特性一致。控投企業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結構以前應用“集團公司”或是“(集團)”字眼。
第十五條 有項目投資關聯或是通過受權的企業,其名稱中可以帶有另一個企業的名稱或是別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由申請者自主申報。
申請者可以根據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是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遞交相關信息內容和原材料,對擬訂的企業名稱開展查看、核對和挑選,選擇合乎本規范規定的企業名稱。
申請者遞交的消息和原材料理應真正、精確、詳細,并服務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別人企業名稱類似侵害別人合法權利的,依規承當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在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者擬訂的企業名稱中的字體大小不可與以下同業競爭或不應用領域、運營特性描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體大小同樣:
(一)早已登記或是在保存期限內的企業名稱,有項目投資關聯的以外;
(二)早已銷戶或是變動登記沒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項目投資關聯或是轉讓企業名稱的以外;
(三)被撤消開設登記或是被撤消變動登記沒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項目投資關聯的以外。
第十八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根據企業名稱申報系統上傳成功的企業名稱給予保存,保留期是2個月。開設企業依規理應須經準許或是企業業務范圍中有在登記前需經準許的項目的,保存期是1年。
申請者應該在保存期期滿前申請辦理企業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名稱出讓或是受權別人采用的,有關企業理應依規利用我國企業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展公示公告。
第二十條 企業登記機關在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時,發覺企業名稱不符本規范的,不予以登記并書面形式表明原因。
企業登記機關發覺早已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本規范的,理應立即改正。別的企業或本人覺得早已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本規范的,可以要求企業登記機關給予改正。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覺得別的企業名稱侵害本企業名稱合法權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要求為因涉嫌侵權行為企業申請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解決。
企業登記機關審理申請辦理后,可以開展協商;調解不了的,企業登記機關理應自審理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行政裁決。
第二十二條 運用企業名稱執行知識產權侵權等情形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解決。
第二十三條 應用企業名稱理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誠信友善,不可影響別人合法權利。
人民法院或是企業登記機關依規評定企業名稱理應停用的,企業理應自接到人民法院起效的裁判文書或是企業登記機關的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企業名稱變動登記。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其名稱。企業貸款逾期未辦變動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變動登記后,企業登記機關將其移出來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四條 申請者登記或是應用企業名稱違背本規范的,按照企業登記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進行懲罰。
企業登記機關對不符本規范的企業名稱給予登記,或是對合乎本規范的企業名稱不予以登記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農戶農業合作社和個體戶的名稱登記管理方法,參考本要求實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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