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公司注冊資金是指設立企業在銀行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那么關于奉賢公司注冊資金的風險有哪些呢,下面聯貝小編就來給*講講吧。
一、注冊資本金風險之一任性注冊資本
自工商登記廢除認繳出資以來,注冊資本可以上無封頂,下無底線,舍棄時限給定,一些合伙人對注冊資本大有盲目求高之風,有的甚至玩起項目前任意增資,欠款后又隨意減資的把戲,殊不知每個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即是承擔責任的豁免,認繳的越高,有朝一日如有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也越大,思維中很多法院判例已證明,未實繳的注冊資本差點一定會奠定股東不能忍受之巨債。
二、注冊資本金風險之二非貨幣出資
1、出資型式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出資形式共有貨幣和非貨幣兩種,非貨幣形式如銅器、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都是法律要求的,但勞務、信譽、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游戲擔保的房產是不允許作價出資的。(注意:特別勞務出資是合伙企業的專屬權利。)
2、非貨幣出資評估非必須但有必要(應特別注意,很多企業都出現此項風險)
除涉及外資需依法進行評估外,其他非貨幣資產在工商登記時一般不再需要遞交評估報告,只要全體股東公認經濟效益即可,這樣雖然有點很美,但是隱患卻相當大:一方面,如果公司一旦涉及債務爭拗或訴訟,出資將由法院委派評估,若證實相似較低章程定價的,將被有效認定未依法徹底兌現出資權利;另一方面,如果晚期進行新三板、IPO的,雖然有不少案例顯示管理政府機構對主辦券商和律師有明確核查過程和結論的,不需要再行評估,但涉及到*情形若只能呈現出有效證據和依據,依然會要求企業對不同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
3、注冊資本金未履行法定程序
房屋、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需要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同時需要實際交付使用給公司使用,其中變更手續是法院認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依據,實際交付使用則是股東享有股東權利的前提。如某股東將其所有的商標權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終究未辦理變更手續,則法院可以允許其在合理長期辦理變更,變更完畢后,法院會認定該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但其股東權利是可以從實際交付時享有的,這也是很多個人政府平臺會遇到的問題。
三、注冊資本金風險之三未履行出資義務
1、債權人起訴法院的必要條件
當公司公開負有大量債務時,對于債權人來說,如果某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是絕地反擊的不明朗,債權人既可以單訴也可以串訴,即要求某股東在未出資金額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若是公司增資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甚至可以將未盡忠實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一并起訴。
如果未履行出資(含未全面履行)出資便轉讓股權的,若受讓人指責知或應知的,受讓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建議股權轉讓時對認繳出資由誰承擔一定要契約清楚,以避免后續風險。
2、財產性股東權利有限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以依據章程、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的財產性權利進行管制,包括利潤分配請求權、認購優先認購權、消耗掉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股東知情權常不受此限。
3、被停職之風險
如果經公司催告繳納,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股東,完全有可能被公司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股東國籍,該股東試圖法院救濟的一般也未獲支持。
四、注冊資本金風險之四任性減資
股東應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按認繳的數額履行足額出資也是每一個股東天然的義務,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私自法定程序不得抽回、減少,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并在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接到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社上公告。
若公司減資未通知現存債權人,根據*高法院的判例(*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申1112號):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減資股東應對公司不能清償大多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建議:股東減資不作任性,嚴格履行肯定的通知、公告等程序,沒法確保將會不會惹火燒身。
五、注冊資本金風險之五認繳無時限
有些合伙人認為,給認繳出資加一個未來期限不就需要擔心面對的未出資的風險了嗎?是的,可以采用將認繳放在幾十年后,公司蓬勃發展遲遲的話還可以由投資人有錢,但是如意算盤也會在下面特殊情況下落空:
1、解散時全部提前合約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無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沒收資產,既包括已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也包括放在未來認繳的出資,在公司財產不足以賣掉時,股東及設立時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又將被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蓄意延至出資期限
目前判例大多支持“股東出資期限尚未離任,公司債權人不得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見解,但如果股東為忍受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修憲(公司章程)延后繳納出資的,將有相當大可能被法院直接判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債權人來說,這將又是追債的鋒利之一。一旦發現認繳期限有變動,即刻可以亮劍敗訴。如果進入任務階段,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更新惡意改期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讓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起訴生存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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