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下旬核定《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要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就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了一致。公告設備的政策解釋螢幕上小規模納稅人,在而無須證明文件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提醒不限三個事項:
1、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自由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控制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自愿性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構暫時為其代開。無需突顯提到的是,運輸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愿方針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行<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簡化并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獲得的房地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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