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原在山東濱州惠民縣清河鎮經營數家連鎖店,后因遷居遷入,便將超市連同所經營的產品全數轉讓給富家的妻子牛某,原持有者的酒類販賣服務業許可證也日漸賣給牛某。
在一次零售商檢測中,惠民縣局警務醫護人員挖掘出牛某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上的核定經營人并非牛某本人。批評,被告人牛某得知該超市的經營人仍是李某,自己只是給其幫手,委托管理經營。在執法人員索取控制的確鑿后,牛某不得已合法性了使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香煙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再度對牛某違反經營的卷煙刑事責任為由搶先登記存留,并返還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深入研究《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受害人因整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引發變動的,原則再次繳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假造、偽造、假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售、無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由此可見,李某越權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牛某也不宜給予轉讓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故李某的轉讓舉動和牛某的接受行為都于法無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牛某也沒有人為生煙草專賣零售金融業務的教師資格。
本案統稱特征的因使用轉讓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身份證明經營卷煙而致使的智障經營審理,案中李某和牛某的行為給廣大零售投資者點燃了鐵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既無權轉讓也只能暗中接受,使用轉讓證件相等無證經營,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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